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435号
申请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序,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