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4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监护人:**,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正气路19号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173800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能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