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2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崖东头居委会223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鲁1002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四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