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1243号
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才,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华,营山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2年5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
法定代表人:杜长宣,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