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1243号

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才,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华,营山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2年5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

法定代表人:杜长宣,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县骆市镇圣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