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某某泓建筑工程服务部、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民终8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以下*****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瑛**服务部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支付瑛**服务部1354783.06元及利息损失(以1354783.06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由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对异议部分1,认为1号楼钢筋制作单价应按照4号楼合同单价计算,不仅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亦无事实依据。瑛**服务部认为1号楼钢筋制作单价应按照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单价计算。2.一审判决认定瑛**服务部对补充鉴定意见不予认可错误,瑛**服务部对意见书中的单价认可,仅对工程量持有异议。一审对1号楼、4号楼建筑面积书写错误,应为1号楼25929.82平方米,4号楼38967.98平方米。二、一审判决计算错误,1号楼地下、地上工程款应单独计算,1号楼地下、地上工程款应为1654吨×1034元/吨+25929.82平方米×67.32元/平方米,4号楼地下、地上工程款应为1800吨×780元/吨+38967.98平方米×52元/平方米,其他各项金额不变,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应付工程余款为1354783.06元及利息损失。三、一审判决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已就1号楼钢筋制作承包单价进行了约定,双方就4号楼钢筋制作安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第三条承包单价第六款特别说明第六点约定,“以上综合单价为本项目所有**统一综合单价,以后价格不调整”,即本项目中其他**由瑛**服务部承包项目综合单价以该份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为准。2.根据瑛**服务部一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自认,2019年6月24日自书、2019年9月17日调价申请以及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一审提交证据,均可以确认1号楼地下部门按照780元/吨计算,地上部分按照52元/平方米计算,双方之后补充协议亦是针对1号楼、4号楼整体补偿所签订协议,属于一揽子解决双方工程方面的纠纷。 瑛**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支付瑛**服务部工程款1634087.52元及利息(以1634087.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后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及基数,变更为192042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瑛**服务部(乙方)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甲方)签订《中国科技开发院华东产业育成中心项目钢筋制作安装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建的中国科技开发院华东产业育成中心工程4号楼的钢筋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一、工程承包范围、内容:1.1工程范围: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技术方案包含内的所有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所用的钢筋、预埋、预制铁件及构件的制作及安装等完成本工程所有的钢筋工作内容;1.2工程内容:由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设计变更、有签字的白图零星的建筑物)中所有钢筋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预制构件、二次结构部分、防水及地坪网片钢筋、基础断桩钢筋补接钢筋、螺纹和高线钢材的调直、电渣压力焊、地库和主楼筏板的直螺纹连接等),无条件配合项目部按二结构深化图施工,植筋钢筋下料。1.3承包范围:钢筋放样、相应规格、品种用量的计划提供,钢筋卸车、制作(包括闪光焊)、安装、绑扎、直螺纹连接、止水带焊安,操作架子搭设,材料场内搬运,机具吊运、安装、维护,钢筋护理、钢筋网片(屋面、地坪网片等),**、砼垫块制作、安装、试验、试件取样配合,保护层安装和施工中必要的修理以及保养工作、质量自检,临时安全操作防护、基础施工中的抢工工期费、主体施工中的抢工工期费、地库后浇带焊接止水钢板用工、地库后浇带钢丝网、地库后浇带H型钢的安装、泵试块笼焊接用工、现场钢筋料场二次转移的用工、应场地限制材料二次转移的用工、后浇带垃圾清理、钢材割除和焊接绑扎用工、甲方要求的线管附加钢筋用工、文明施工(现场清理,制作场原材料、半成品的归类堆码,制作场地的清扫)等钢筋操作规程之内的全部内容。二、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施工机具、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成品保护、包主体一次性优质结构验收通过等内容。三、承包单价:3.1本工程地下室±0.00以下钢筋工程不论品种、规格、大小,按图算量一律以吨计算,承包单价为780元/吨,含税;3.2地上部分±0.0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承包单位为52元/平方米,含税;3.3机械连接各种直径均价7元/个(含人工费及连接螺纹套筒),含税;3.4电焊压力焊各种直接均价3.8元/个,含税;3.5后浇带(所有)止水钢板安装,按延长米15元/米,含税;3.6.1所有报价为完全包干价,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施工机具、辅材、管理费、保险、利润、税金、以及为完成此项工作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措施费、辅助工具费、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生活区的清洁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采暖费、社会福利费等,合同中所明示及暗示的全部内容,并提供全部所有足额款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工程结算款凭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报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如乙方施工以后以其他任何理由停工、怠工或要求提高结算价格,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7天时间内退场。如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现完成工程量的结算总价款10%的违约金。3.6.2盘螺钢筋调直按照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之内。3.6.3地上部分按平方米包干计价的须综合二次结构钢筋(如拉墙筋、构造柱、圈梁、预埋铁件、预制构件等)的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3.6.4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零星用工工作,则按200元/工日(10小时)包干计算,以项目签证单为准,每月一次,过期作废;3.6.5套筒个数以及电渣压力焊个数按照双方代表现场清点为准(不另计损耗)。具体实施办法为:各部位钢筋安装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派专人至现场清点套筒规格数量,填写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该结算单经甲方钢筋预算员及现场钢筋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该部分工程量结算依据。3.6.6以上综合单位为本项目所有**统一的综合单价,以后价格不再调整。若乙方不同意施工后续工程,中途退场,则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3.6.7若因乙方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不符合业主、监理、总包方的要求,则总包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劳务队进行施工。3.6.8钢筋结算:1、地下部分(包含大地库、号房地下室及商业等基础部分)按吨计算(综合单位不包含直螺纹材料费用);2、地上部分按建筑面积计量(综合单价不包含直螺纹材料费用);3、直螺纹连接均按个计算;4、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部分按现场实际零星用工按工日/10小时,以工日计算;3.6.9工程进度款产值计算规则: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以上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1.因自然因素造成工程中断施工的间歇时间,施工中临时停工、停电、机械发生故障,模板供应及其他建筑材料有可能中断的时间等所造成的损失费用。2.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其他直接费等;包括物价上涨因素及任何停工损失而引起的各项增加费用。3.本工程的安全、标化文明施工、赶工等其他费用,基础施工中的抢工期费、主体施工中的抢工期费、地库后浇带焊接止水钢板用工、地库后浇带钢丝网、现场钢筋料场二次转移的用工、应场地限制材料二次转移的用工、后浇带成型后二次绑扎用工、甲方要求的线管附加钢筋用工等。4.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劳保和安全用品、各工种人员上岗培训及办证费。5.现场材料进出场上下车、二次材料的转运、施工现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分规格堆码、并配合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为迎接本工程的各种检查用的零星用工等全部工作。6.钢筋制作场因场地狭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多次搬迁转移、现场清理;如因雨季钢筋堆场及加工场被水淹或覆盖淤泥需安排人员清理及现场清理等。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4.1.1付款节点及比例:1、地下室结构全部出±0.000以前,在工程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甲方按2000元/月/人发放民工生活费(以实名打卡记录造表核实)给乙方;(2019年春节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进度款给乙方);4.1.2地下室机构全部出±0.000以后,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拨付给乙方;4.1.3主体结构完成至50%以后,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拨付给乙方;4.1.4工程竣工后甲方付至总工程款的90%给乙方;4.1.5工程验收备案且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三个月内,甲方付至总工程款的97%给乙方;其余3%作为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如乙方按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履行职责,甲方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4.2履约金及退还时间:乙方进场必须交纳5万元整的进度质量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4.4施工现场发生合同外用工的,必须在用工发生7天内完成双方签字**确认手续,并作为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程量报表有效结算资料。甲方合同外用工指定现场确认人员为***甲,工程量审核人员为**,复核人员为***,所有合同外用工签证单必须按照程序签字完成并加盖项目公章确认后方才有效,缺少任何一个人员的签字,则此单不作结算依据,签证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4.5凡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或管理失误造成第二次施工或返工的,按照合同单价单项人工费用在2000元以内不予签证。超过2000元的在每月20日之前由乙方提供签证单(签证单包含附图、计算式等)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事由、项目预算员审核变更工程量、副经理复核后由项目经理书面签字**(项目部公章)确认后(缺少任何一个人员的签字,则此单不作结算依据,签证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再在每次人工费结算时按合同清单项计件价格按实结算。4.6不属承包范围零星用工,有工程量的实行单项计件且附草图及计算式,单价见合同单项计件价格,不能计件的计时工作,按工作内容确定技工每工日200元,普工每工日150元(综合包括各种费用),作业时间10小时。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用工均不得作为零星用工。5.1工程质量标准:按发包方与业主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16G101系列图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5)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满足发包方检查和实测实量相关要求。施工需达到此质量要求。否则,为此采取的措施费用由投标方承担。5.4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变更及质量通病有关要求在项目部的指导下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5.6除图纸或项目部要求使用直螺纹外,不得使用此接头连接形式,若乙方擅自使用直螺纹连接头形式,则不计算费用。5.8因乙方原因交工验收时评定的质量等级未达到约定的等级或未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等级时,按结算总价的5%扣除违约金,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到达到要求,同时在结算时扣除此次工程质量原因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9.2.4钢筋料单必须经项目部技术、预算审核后方可提报计划,所有乙方提供机具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交甲方项目部存档。 1号楼同时也由瑛**服务部施工,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2019年6月24日,瑛**服务部书写:地下车库亏损40多万,以前780元/吨,每吨在950元含税;楼上以前合同价52元含税,每吨在60元/平方米左右;每吨税30元/吨,每平方米2元税。1号楼、4号楼钢筋班组***。 针对该份书写内容,瑛**服务部**,2019年6月瑛**服务部施工后发现地下车库楼上单价都严重亏损,将这个情况向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表述,没有提出要涨价的要求,不能证明瑛**服务部有要求1号楼、4号楼都按4号楼价格执行,到9月之后,发现更亏损之后,就要求1号楼4号楼都按照钢筋980元/吨计算,楼上按照65元/平方米计算,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没有同意。 2019年9月17日,瑛**服务部向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调整1号楼、4号楼及相关裙楼钢筋班组单价:1、±0.00以下钢筋班组以钢筋吨位计价按原合同价上调200元/吨;2、±0.00以上主楼及相关裙楼以建筑平方面积计价按原合同上调13元/平方米。附件:1、±0.00以下按吨位计价产生成本(不含税金):配料制作140元/吨、人工费约6800个、代班费80元/吨、辅材50元/吨、管理利润40元/吨。2、±0.0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价产生成本63元/平方米(不含税金):配料制作9元/平方米、绑扎33元/平方米、辅材3元/平方米、机械1元/平方米、代班费5元/平方米、二次结构6元/平方米、管理利润6元/平方米。 对于调价的申请背景,瑛**服务部**,当时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一共有四栋楼,将其中的4号楼钢筋工程发包给瑛**服务部,由于此前2号楼和3号楼价格太低,***承包人退出,瑛**服务部比较小心,先和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签订4号楼的钢筋承包合同,但是由于工期比较紧张,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要求原告先把1号楼一并施工,单价以后再谈,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勉强同意一同施工,施工不久就发现,若按合同约定价格施工就会亏损,故打了一个报告,要求对4号楼地下部分上调200元/吨,地上部分上调13元/平方米。如果1号楼的单价按照4号楼上调后的价格执行,原告也能认可这个价格,所以一并打了一个报告,交给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的领导**,对方答复1号楼地下单价按照980元/吨,地上65元/平方米,但是不同意调整4号楼价位,理由是已经签过合同,要按合同履行。 2019年11月9日,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给瑛**服务部***加补人工工资款820000元,备注已包含梅国生处拖欠人工工资20000元。1号楼、4号楼所有工程做完,一次性付清。此款已包含税款。我承诺不在找项目部加钱,质保和进度达到项目部要求。 对于《补充协议》中820000元的由来,瑛**服务部解释,4号楼底下车库项目工程量1800吨,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可上调200元/吨,上调金额360000元;4号楼地上面积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可的工程量为37908.26平方米,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可上调13元/平方米,上调金额492807.38元,瑛**服务部认为工程量为41231.11平方米,上调金额为536004.43元,经过讨价,最终一致同意补4号楼800000元,1号楼不包括在《补充协议》内,1号楼没有和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无《补充协议》之说。瑛**服务部不认同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庭审中**800000元为1号楼和4号楼全部的补偿款。 瑛**服务部为证明其解释的合理性及不认可1号楼单价、1号楼地上建筑面积、4号楼地上建筑面积,申请对1号楼的地上部分±0.00以上建筑面积、4号楼的地上部分±0.00以上建筑面积进行鉴定、对钢筋制作承包单价进行鉴定。 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新天平审字(2021)第11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根据计算,可以确定该项目造价明细如下:1、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造价:530381.33元,工程量501.99吨,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1056.56元/吨,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造价:2186382.28元,建筑面积工程量26349.21平方米,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元/平方米。2、1号楼的地上部分正负0.00以上建筑面积,工程量26349.21平方米,4号楼的地上部分正负0.00以上建筑面积,工程量39411.98平方米。 鉴定费16500*****服务部支付。 针对鉴定意见书,瑛**服务部认为:1、鉴定机构计算的1号楼地下工程量501.99吨显然未包括1井楼地下附属部分或与其他**连接部分。因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出具的地下工程量为两栋楼的总工程量,因此希望鉴定机构进一步区分4楼地下工程量或者计算出1井楼以及地下附属部分或与其他**连接部分的工程量。若不计算1、4楼地下附属部分或与其他**连接部分的工程量,将为瑛**服务部承建的1、4楼的工程总价提供错误的计算依据。2、2/5页第四部分鉴定结论第一条“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元/平米”系笔误,应当为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元/平米,因为地上部分的工程量以每平米计算,地下部分以每吨计算。 针对鉴定意见书,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为,该份意见书形式及内容均存在错误,不具有证明力。具体意见如下:1、报告第5页显示该鉴定意见书是初稿。鉴定意见书分为鉴定意见书(初稿)、鉴定意见书(终稿),鉴定意见书(初稿)是过程资料,鉴定单位不**、鉴定人不加盖个人印章和签名,且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过程及分析,而是直接给出了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意见书的相应要求。3、鉴定意见书中未提供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也未提交现场检查记录表,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4、鉴定意见书未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无法看到具体的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鉴定机构应当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在此基础上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才能对比综合单价。5、鉴定意见书未按钢筋的规格组价,不同规格的钢筋对应定额子目不同。6、鉴定意见书计取了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都是由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位提供,不应计取。7、鉴定意见书中4号楼标准层建筑面积错误,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为室外空调板不应计取建筑面积。8、鉴定意见书中1号楼1-4层建筑面积错误。 针对异议,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回复:一、针对瑛**服务部:1、第一项异议回复:我公司仅对所提供的钢筋数量按照钢筋规格进行分类,测算指定钢筋制作与安装客观单价,与双方如何结算没有必然联系。2、第二项异议回复: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平方米,实际为1号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平方米。二、针对被告:1、第一项异议回复:我公司仅对所提供钢筋数量按照钢筋规格进行分类,测算鉴定钢筋制作与安装客观单价,没有考虑双方按照市场变化进行下浮因素。2、第二项异议回复,我公司按照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书要求进行鉴定,至于该公司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及综合单价组成明细,不在本次委托书要求鉴定事项范围,如需必要提供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我公司鉴定资质及鉴定人员情况按照规定提交给昆山市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现场勘验。 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申请由专门知识的人**,4到庭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同时瑛**服务部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鉴定机构人员在庭审中回复,综合单价分析表含量是根据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如果免费提供了临时设施,就不需要计取临时设施费,套取定额的单价是客观价格,没有考虑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下浮,是否下浮由双方约定,4号楼的建筑面积按照江苏省关于建筑面积规定计算,出示电脑计算表格,空调板面积需要庭后核对图纸后进行回复。1号楼工程量501.99吨只是对双方提供工程量的单价进行的测算,对于1号楼裙楼、车库、1号楼、4号楼连接部分工程量由双方测算。 专家证人**,4庭审中**,鉴定机构在客观市场进行计算,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下浮计算,例如,综合单价,记取定额常规应当下浮8个点。 针对鉴定机构未当庭回复的内容,一审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在庭后七日内进行核对,以补充鉴定意见的形式回复。 对于临时设施费是否应当记取,瑛**服务部**,应当计算在内,项目部提供的房子,***住在里面,每个月扣500元,工人住进去有的没收,有的扣了水电费,有的工人在外租房子。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为,合同第十四页第九条第一款第二点对食宿进行了约定。 关于下浮率,瑛**服务部、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均**合同没有作出约定。 2021年12月22日,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新天平审字(2021)第1158-1号工程鉴定补充意见书,补充意见如下:一、关于临时设施费:经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质证,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已提供给瑛**服务部施工人员保证正常施工临时设施:原报告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造价530381.33元,应调整为519461.72元,工程量501.99吨,原报告1号楼地下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1056.56元/吨,应调整为:1034.80元。二、关于定额计价:经复核原计价软件对部分钢筋重复计价:原报告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造价2186382.28元,应调整为1745595.93元。四、关于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原报告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制作与安装单价82.98元/平方米,应调整为67.32元/平方米。 瑛**服务部对该份补充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瑛**服务部做人工,做多少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适用房屋销售,本案瑛**服务部做人工,报告中将空调、阳台和连廊折半算了面积,实际工程量少了一半,亏损二十几万,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质证认为1号楼钢筋制作和安装承包单价不应当鉴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的结论认可。 另查明,瑛**服务部提供一份《1号楼、4号楼的钢筋班组结算汇总表》,该份汇总表总价6606432元,被告预算部门***签字,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并备注建筑面积暂定。该份汇总表,瑛**服务部**是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提供,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是瑛**服务部制作,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签字认可。 前述表中地下室钢筋工程量为3454吨,单价780元/吨,合价2693913元(含二次结构);地上钢筋63462.03平方米,单价52元/平方米,合计3300026元(1号楼25297.77平方米、4号楼37908.26平方米、5号楼256平方米);机械连接51587个,单价7元/个,合价361109元;电渣压力焊56533个,单价3.8元/个,合价214825元;后浇带止水钢板2437.28米,单价15元/米,合价36559元,总价6606432元(地下室钢筋2693913+地上钢筋3300026+机械连接361109+电渣压力焊214825+后浇带止水钢板36559)。 瑛**服务部**在汇总表之前将1号楼、4号楼数据报送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其自行统计1号楼建筑面积26648.56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41231.11平方米。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对瑛**服务部统计的建筑面积不予认可。在第一次庭审过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重新对1号楼、4号楼地上部分的工程量重新进行了测量,结果为:1号楼地上部分的工程量从25297.77平方米更正为25913.55平方米、4号楼地上部分的工程量从37908.26平方米更正为38386.308平方米。 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已支付瑛**服务部7168899.6元,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举证1号楼及4号楼付款凭证,显示1号楼及4号楼一直是合并结算。 又查明:2020年4月20日签证表载明,瑛**服务部申请:1、5号楼配电房因变更平屋面更改为斜屋面,施工难度增大,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钢筋作绑扎等一切费用包干价20000元,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该包干费用含3%专用增值税。2、1#楼主体屋面新增花架,钢筋量增加,钢筋制作绑扎等一切费用包干价10000元,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该包干费用含3%专用增值税。 前述签证表由现场工程***及现场负责人、工程部签字确认,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予以认可。 瑛**服务部另提供签证表若干,具体如下: 1、关于地下室基础的签证表,无具体申请时间,载明,地下室基础土方开挖后,筏板基础钢格柱焊止水钢板和顶部钢筋加固141套,1套/300元,小计141*300=42300元。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证据36页) 2、关于1号楼料场钢筋转移用工签证表,申请时间2019年12月21日,载明,1号楼料场钢筋转移用工36个工/日天。注:对撑钢筋转移为土方铺马道;转移料场半成品及成品钢筋400多吨;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37页) 3、关于钢筋料场转吊钢筋用工签证表,申请时间2019年12月30日,载明,钢筋料场转吊钢筋用工36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38页) 4、关于4#楼绑扎2区转原材料签证表,申请时间2019年1月8日,载明,4#楼绑扎2区转原材料30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39页) 5、关于转吊钢筋用工签证表,申请时间2019年1月28日,载明,转吊钢筋用工53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0页) 6、关于对撑转移原材料到2号楼筏板堆放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2月24日,人工合计32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1页) 7、关于1号楼、4号楼安排转运钢材人工、原材料转运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5月2日,载明,人工合计41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31个工/日天),合同范围内未划掉的为10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2页) 8、关于1号楼、4号楼安排转运原材料、转吊钢筋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7月12日,载明,人工合计12.5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3页) 9、关于1号楼、4号楼安排转运原材料、清理半成品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10月15日,人工合计53个工/日天、划掉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4页) 1-9项,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认为含在合同内,不应额外计算。 10、关于1号楼、4号楼降水井安装钢套管、割钢筋、钢筋绑扎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8月18日,载明,人工合计35.5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5页) 11、关于1号楼、4号楼裙楼负一层顶板封出料口、钢筋绑扎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10月14日,载明,人工合计28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6页) 12、关于1号楼料场、4号楼板面因打混凝土需搬运机器、维修机器、板面上塔吊碰人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12月10日,载明,人工合计6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53页) 13、关于转运支撑梁料场材料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6月30日,载明,人工合计49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52页) 14、关于现场清理、搬运机器等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6月24日,载明,人工合计10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51页) 15、关于因破除支撑梁造成剪力墙、柱、外墙钢筋变形,需调直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6月,载明,人工合计87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50页) 16、关于转运支撑梁料场材料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5月31日,载明,人工合计24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9页) 17、关于钢筋原材料转运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5月13日,载明,人工合计22.5个工/日天。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证据48页) 18、关于1号楼砂浆罐基础、水池基础绑扎钢筋增加人工签证单,申请时间2019年12月9日,载明,人工合计5个工/日天。(证据47页) 19、2019年6月,4号楼负一层板标高出错,木工班组水平标高抬错,导致厚度不够,钢筋班组返工拆除钢筋,6人重新绑扎钢筋,增加6个工/日天。(证据56页) 20、2019年7月,瑛**服务部清理7区钢管,增加30个工/日天(证据57页);5月2区汽车坡道2人安装钢板、7月11日,4号楼负一层北侧出料口绑扎钢筋、7月12日,下午2人转钢筋到2层,共计增加5个工/日天。(证据55页) 21、2019年3月,瑛**服务部调人帮3号楼做点工、3号楼调板样:插柱、转料,增加7个工/日天。(证据54页) 22、2020年4月、5月、6月、7月分别增加22个工/日天、15个工/日天、6个工/日天、5.5个工/日天(证据58-69页)。 以上合计798工/日天,瑛**服务部主张按300元/人工/天计算,共计239400元。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瑛**服务部主张300元/人工/天计算单价毫无依据,且签证单中未加盖项目部公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形式(证据45页-47页、50-51页、53-69页),还有部分签证表中记载了以上人工在合同范围内的表述(证据36-44页、48-49页、52页),且均是钢筋料场二次转运、钢筋制作场多次转运的用工,符合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单价范围。 再查明:2020年3月25日,江苏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我班组在2020年3月20日进场施工4号楼室内地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在地坪施工前室内需要铺设直径4mm间距100的钢筋网片,此项施工内容本应属于钢筋班组合同内的施工范围,鉴于1、4号楼钢筋班组退场无人施工,为保证地坪施工正常进行,我班组对地坪网片钢筋进行了施工,施工单价按铺设面积1元每平米计算,施工面积按实际铺设面积结算。 **,4出庭**,我是江苏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我们承包被告的泥工、瓦工,4号楼地坪钢筋由我方施工,双方结算单价为1元/平方米,情况说明不是我写的,是我盖的公章,实际结算还没有出来,钱还没有付。3月20日我方在进场施工时,钢筋班组没有退场。我们做了所有需要做网片的**,1号楼不需要做。钢筋网片不在我承包的合同范围内,是增加的工程量,实际面积比38967.98平方米少,我同意按照38967.98平方计算。 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有口头通知要求瑛**服务部施工,但是没有书面证据,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第三行明确了地坪网片属于承包范围,瑛**服务部未施工的应当进行相应扣减,地坪网片还在施工过程中,暂未支付过费用,未签订过相关合同,该实际施工人承包了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因地坪网片单价较小,不再单独签订合同,只是出具情况说明,4号楼没做,1号楼不需要做钢筋网片铺设。 瑛**服务部**,地坪网片没有施工,不属于其施工范围,瑛**服务部进组的时候就有班组在施工,他们是格式化合同。 以上事实由《中国科技开发院华东产业育成中心项目钢筋制作安装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钢筋班组单价调整事宜申请书、结算汇总表、银行流水单、原告实际测量面积清单、零星用工签证单、江苏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付款凭证及借款单、图纸、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及鉴定费发票、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签订的4号楼钢筋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对于施工的项目及工程量,无异议的部分:1、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答辩认可瑛**服务部主张的“1号楼、4号楼地下室、地上及5号楼地上机械连接361109元、电渣压力焊214825元、后浇带止水钢板3655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答辩认可瑛**服务部主张的“2020年4月20日签字单中增加的工程量3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答辩认可结算单中地下室钢筋3454吨工程量,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有异议的部分:1、1号楼地下室±0.00以下钢筋承包单价及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承包单价;2、1号楼及4号楼地上部分±0.00以上钢筋制作建筑面积;3、签字单中人工增加部分及单价;4、钢筋网片是否包含在瑛**服务部实际施工范围,是否应予以扣除。 对于异议部分1,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抗辩1号楼地上及地下钢筋制作单价应按照4号楼的单价计算,瑛**服务部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瑛**服务部的**及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的答辩,双方并未就1号楼钢筋制作劳务分包进行签订过书面合同,对该项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1号楼钢筋制作单价应按照4号楼单价计算,理由如下: 瑛**服务部经营者的自书、调价申请、以及补充协议反映的是对涉案工程项目单价调价事宜由申请到同意补价的全过程,瑛**服务部认为仅针对的4号楼的补价,依据不足。且补充协议另约定“。按照1号楼、4号楼所有工程做完,一次性付清。承诺不在找项目部加钱,质保和进度达到项目部要求”,也应理解为是对所做两个**钢筋制作人工费补价的约定。且根据《1号楼、4号楼钢筋班组结算汇总表》,双方对处有争议的地下室钢筋及地上钢筋制作单价有异议外,其余项目单价均认可,其中也涉及到1号楼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后浇带止水钢板的单价(均按4号楼单价计算)。根据补充鉴定意见书,1号楼地上钢筋单价67.32元/平方米、1号楼地下室钢筋单价1034.80元/吨,并未过分超出原告瑛**服务部提价的标准即65元/平方米、980元/吨,补充协议是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经过协商后签订后,瑛**服务部最先**是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不同意4号楼调价,同意1号楼调价,后来又解释80万元是仅针对4号楼,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且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1号楼钢筋制作单价与4号楼一致,为:地下室±0.00以下钢筋工程不论品种、规格、大小,按图算量一律以吨计算,承包单价为780元/吨,含税;地上部分±0.0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承包单位为52元/平方米,含税。 补充协议是双方经过沟通后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在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基础上,再另外支付瑛**服务部820000元(包括梅国生处拖欠人工工资20000元)。 对于异议部分2,根据合同约定,4号楼地上钢筋制作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参照该约定,1号楼地上钢筋制作工程量亦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双方对建筑面积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1月21日由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的《1号楼、4号楼钢筋班组结算汇总表》也备注建筑面积暂定。根据鉴定报告,1号楼地上±0.00以上钢筋制作建筑面积38967.98平方米,4号楼地上±0.00以上钢筋制作建筑面积为25929.82平方米(一审笔误,此处根据鉴定报告,1号楼地上±0.00以上钢筋制作建筑面积为25929.82平方米,4号楼地上±0.00以上钢筋制作建筑面积为38967.98平方米)。瑛**服务部主张按照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异议部分3,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抗辩签证单签字不完整,但对真实性不持异议,鉴于签字单中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执行经理均签字确认,应认定签证的有效性。根据合同第3.6.4条约定,“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零星用工工作,则按200元/工日(10小时)包干计算,以项目签证单为准”。除签证单中记载的42300元为具体金额外,其余仅记载了工日,瑛**服务部主张全部按300元/工日,计算,缺乏依据。根据签订单计算总工时为798个人/工日,具体金额为42300+657*200=173700元。 对于异议部分4,瑛**服务部不认可该部分内容属于施工内容,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2021年1月21日双方《1号楼、4号楼钢筋班组结算汇总表》各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无钢筋网片结算名录;其次,合同中针对汇总表中的各个单项单价均有明确的约定,钢筋网片铺设单价无约定;再次,**,4出庭证实在其公司进4号楼铺设钢筋网片时,瑛**服务部仍在施工,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服务部退场无人施工,与其证言相矛盾,其承包了涉案**的全部钢筋网片施工,目前尚无结算,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对结算的面积也**不一,故一审法院对证人**,4及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综上,钢筋网片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实际并未施工,瑛**服务部主张的项目工程款也不包含钢筋网片施工费用,一审法院对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隆源建设公司主张扣除不予支持。 综上,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应支付瑛**服务部各项目金额为: 1、1号楼、4号楼地下室钢筋制作及安装工程款为2694120元(3454吨*780元/吨=2694120元)。 2、1号楼、4号楼地上钢筋制作及安装工程款为3374685.6元{(38967.98+25929.82)*52元/平方米=3374685.6元}。 3、1号楼、4号楼地上及地下钢筋制作及安装工程款补付820000元。 4、签证部分:30000+173700=203700元。 5、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后浇带止水钢板合计612493元(361109+214825+36559)。 以上合计7702298.6元。因双方已经进入结算,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已支付7168899.6元,余款533399元应予以支付。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隆源建设公司为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533399元及利息损失(以53339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述款项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22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84元,由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22元,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19562元。鉴定费16500元,由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11918元,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82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2018年12月,瑛**服务部(乙方)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甲方)签订《中国科技开发院华东产业育成中心项目钢筋制作安装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三条承包单价第6款特别说明第6)中约定:以上综合单价为本项目所有**统一的综合单价,以后价格不调整。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瑛**服务部表示对于一审判决隆源建设公司对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有异议,主***建设公司对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1号楼地下室±0.00以下钢筋承包单价及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承包单价。瑛**服务部主张应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1号楼地下室±0.00以下钢筋承包单价为1034.80元/吨、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承包单价为67.32元/平方米,隆源建设公司、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1号楼地下室±0.00以下钢筋承包单价为780元/吨,1号楼地上部分钢筋承包单价为52/平方米。对此本院认为,1号楼项目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由瑛**服务部实际施工,根据瑛**服务部与隆源建设昆山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第6款6)约定,1号楼综合单价应适用4号楼综合单价计算。根据1号楼、4号楼钢筋班组结算汇总表内容,除了双方争议的地下室钢筋单价和地上钢筋单价有异议外,其他项目包括涉及1号楼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后浇带止水钢板单价均是按照4号楼单价计算。另外,根据瑛**服务部的自书、调价申请及补充协议,可以反映出就案涉工程项目单价调整事宜从申请至双方达成一致的全过程,瑛**服务部的自书、调价申请书中均是针对1号楼、4号楼一并申请,双方最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服务部人工工资82万元,其中并未注明仅针对4号楼,且协议中亦明确1号楼、4号楼所有工程做完,一次性付清,瑛**服务部承诺不找项目部加钱,故该份补充协议应针对的是1号楼、4号楼两栋楼钢筋制作人工费补价,瑛**服务部主张补充协议仅针对4号楼补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一审认定1号楼钢筋制作单价与4号楼钢筋制作单价一致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隆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方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瑛**服务部主***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3元,由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昆山开发***泓建筑工程服务部多缴纳的509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