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892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8号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