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山隆瑞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2906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山隆瑞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文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山隆瑞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隆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营山隆瑞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营山隆瑞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