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昭明,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29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725元,其中执行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2022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认执行内容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故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金钱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293号仲裁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