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告: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1898014844。
法定代表人:滕昭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6745元。2021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主动缴内118401元,现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16745元,余1656元转收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31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