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滕昭明,男,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款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永劳人仲案子[2021]第1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提出的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