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于2022年7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