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文建塘**号。
经营者:罗新建,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
负责人:朱韧坚,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冯招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铁春,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许铁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当庭增加了诉讼标的,一审判决未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亦未查明增加的诉讼标的如何组成;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主张清空东墙外的通道,移走拆迁产生的垃圾,通道被拆迁垃圾堵塞系财产损害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属于相邻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判决对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许铁春之间的关系,许铁春的拆迁行为受谁指派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孝友招待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雪强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周智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霖
书 记 员 曾庆琼
附本案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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