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民特33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櫈桥资产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的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20条“争议解决”项下20.3“争议评审”与20.4“仲裁或诉讼”均为该示范文本提供给双方进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之一,20.3“争议评审”中载明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系对“争议评审”基本内容所作的概述,其中“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指双方在“争议评审”方式下不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时的后续解决方案,属于“争议评审”方式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争议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在上述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项下20.4“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了第(1)种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次,本案涉及的五份合同虽然均属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但各个合同相对独立。五份合同中仅2018年11月30日的《钢楼梯加工安装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四份合同,不能排除其仲裁管辖。故此,本案不属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的情形,申请人据此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即便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涉嫌犯罪,并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亦不必然造成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同时,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在本案中,櫈桥资产管委会系以自己的名义与八达公司订立合同,并不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故櫈桥资产管委会关于其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并据此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除此之外,经审查,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08年10月31日,湘潭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向邓桥村民委员会作出潭高宝街发〔2008〕17号《关于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方案的批复》,内容为:“一、同意你单位《关于***由村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程序的实施方案》,请按实施方案推选好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二、**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改居’和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创新理念,充分利用区位优势,组合各类资源,抓抢机遇,打造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确保‘村改居’过渡时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2017年10月20日,櫈桥资产管委会与八达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名称为“櫈桥村第三期农居点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吉安路以东,茶园变电站以南,櫈桥村一、二期农居点以西,晓塘东路以北”;工程内容为“1#楼-5#楼为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及土石方工程,具体详见施工清单”;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玖拾叁万陆仟肆佰零伍元零伍分(¥42936405.05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20条“争议解决”项下20.3为“争议评审”,20.4为“仲裁或诉讼”。20.3“争议评审”载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20.4“仲裁或诉讼”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2017年10月20日合同基础上,对工程内容、工程范围、造价和结算方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约定。该合同第十二条“附则”第3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12月1日,櫈桥资产管委会与八达公司签订《櫈桥第三期农居点1#栋北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达公司承包櫈桥第三期农居点1#栋北向边坡支护工程。该合同在附则第2项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8年10月25日,櫈桥资产管委会与八达公司签订《櫈桥第三期农居点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小区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安装工程,绿化、弱电、路灯、西向围墙砌筑,物业管理工具房等”。该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8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钢楼梯加工安装合同》,工作内容为:櫈桥资产管委会将万都商业中心室内钢楼梯承包给八达公司,内容包括钢楼梯板材采购、加工、安装、油漆等。该合同第九条第1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2021年9月14日,八达公司就以上合同争议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21年9月18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向櫈桥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出《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年9月28日,櫈桥资产管委会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驳回申请人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櫈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罗亮审判员**审判员陶玲
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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