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04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冯应山。
申请人***与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1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243030508402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1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