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骆 盛 书 记 员 赵 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