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008号
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