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三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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