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三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湘潭市八达建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