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与四川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1民初1190号之一
原告:**太,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堰市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北斗,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与被告四川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75元,由原告**太负担。
审判长康艳霞
审判员谭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