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16-21(同心大厦10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4839293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大道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楼1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42321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城前岭五岭钢材市场旁(原湘粤水泥厂1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87981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日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庭外进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