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

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执保71号
申请人: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建设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伍湘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居住地贵州省松桃县。
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冯久伦、杨海、刘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69067.71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69067.7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瑶
书 记 员  刘成让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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