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沈阳美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5甲。
法定代表人:韩永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美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973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