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347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龙,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光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邸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
书记员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