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487号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吉志,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杨定忠,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郑培炎,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袁国全,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刘正钦,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李仁全,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付德良,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李中,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袁孝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易思全,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周世根,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王华清,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赖文斌,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汪英,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佘玉彬,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陈正荣,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张少轩,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陈思和,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宁守富,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汤方炳,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黄光勋,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刘健,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张廷均,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伍长生,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邹兴甫,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刘家蓉,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王祖熙,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吕敏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江志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刘月成,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周燕,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张容庆,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王立璋,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陈大光,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唐章福,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汪静,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汪永根,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冯承芳,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郑学武,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勍。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吉志、杨定忠、郑培炎、袁国全、刘正钦、***、李仁全、付德良、李中、袁孝余、易思全、周世根、王华清、***、赖文斌、汪英、佘玉彬、陈正荣、张少轩、陈思和、宁守富、汤方炳、黄光勋、刘健、张廷均、伍长生、邹兴甫、刘家蓉、王祖熙、***、吕敏生、江志明、刘月成、周燕、张容庆、王立璋、陈大光、唐章福、汪静、汪永根、***、冯承芳、郑学武以及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吉志、杨定忠、郑培炎、袁国全、刘正钦、李仁全、付德良、李中、袁孝余、易思全、周世根、王华清、***、赖文斌、汪英、佘玉彬、陈正荣、张少轩、陈思和、宁守富、汤方炳、黄光勋、刘健、张廷均、伍长生、邹兴甫、刘家蓉、王祖熙、吕敏生、江志明、刘月成、周燕、张容庆、王立璋、陈大光、唐章福、汪静、汪永根、冯承芳、郑学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吉志、杨定忠、郑培炎、袁国全、刘正钦、李仁全、付德良、李中、袁孝余、易思全、周世根、王华清、***、赖文斌、汪英、佘玉彬、陈正荣、张少轩、陈思和、宁守富、汤方炳、黄光勋、刘健、张廷均、伍长生、邹兴甫、刘家蓉、王祖熙、吕敏生、江志明、刘月成、周燕、张容庆、王立璋、陈大光、唐章福、汪静、汪永根、冯承芳、郑学武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向智玲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