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21民初534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熊万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磊,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68348B。
法定代表人:王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商住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17511R。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万君、张磊磊,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久刚、付为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7183.31元,并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7363.54元,合计为274546.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原告经郑某某介绍以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利未来城市项目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A1、A2、B2地块及F2地块小学)》。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建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保利未来城市维修工程(A1、A2、B2地块及F2地块小学)包含门窗拆除及安装、增筑楼梯、护栏安装、抹灰、外墙防水铝合金门窗安装、插座更换等项目;2、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后,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至最终结算款的95%,剩余5%为工程保证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经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第一被告工程部确认后15天内予以返还。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结算总价为4943666.17元,质量保修金为247183.31元。涉案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并经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将予以退还相应工程保修金,但原告至今未收到前述款项,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或者书面文件,两者之间无任何关系,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被答辩人依法应当举证证明答辩人与成都双建公司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关系,举证不能则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陈述的做工情况也不知情,不认可被答辩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诉状所述,其所做的仅是门窗拆除及安装、插座更换等维修事项,该等维修事项并不是建筑建设的施工,所以被答辩人依法不属于建筑建设的实际施工人,故其维修事宜只能找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文规定只有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业主方主张权利,而被答辩人所做的维修也是多个承建主体的承建项目,其维修行为于法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而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三、答辩人不拖欠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在被答辩人未能举证证明答辩人是否欠付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以及款项具体金额为多少的情况下,发包人依法不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先行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四、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之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前提下,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即发包方)与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即承包方)签订了《保利未来城市项目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A1、A2、B2地块及F2地块小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保利未来城市维修工程(A1、A2、B2地块及F2地块小学),承包内容为包含门窗拆除及安装、增筑楼梯、护栏安装、抹灰、外墙防水、铝合金门窗安装、插座更换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运输、装卸、堆放、平整场地、施工、现场协调、现场配合、卫生清洁、工程验收、完工验收通过后两年保修及税金等一切费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含材料上涨因素)、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等,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甲乙双方进行维修工程结算,共同确认最终结算后,甲方支付至最终结算款的95%,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经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甲方工程部确认后15天内甲方无息予以返还,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为郑某某……。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工程结算总价为4,943,666.17元,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扣5%的工程款247,183.31元为工程保修金。2017年1月18日,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召集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某、原告以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日,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某与原告就维修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明细表载明:**上报甲方结算金额为4,943,666.17元,甲方应付(按95%)4,696,482.86元,**上报甲方结算款,甲方已审批,按此表计算等。该结算明细表作为会议纪要的组成部分。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因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经合同约定的有关部门确认同意退还工程保修金,但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退还工程保修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利未来城市项目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A1、A2、B2地块及F2地块小学)》、工程移交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会议纪要、质保金退还申请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分别与二被告签订合同,但从本案的实际看,应认定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247,183.31元系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所扣的工程保修金,该工程保修金按照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应属于原告享有的工程款,并且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对该结算作为会议纪要的组成部分,故应视为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对该结算的认可,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同意退还工程保修金的情况下,其应承担返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因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返还,故其应承担逾期利息,该利息应从2018年4月18日起计算。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即工程保修金)247,183.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7,183.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47,183.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载林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成素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