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487号之一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勍。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智玲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