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534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谭家街**附**。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
委托代理人:熊万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202368348B。
法定代表人:王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商住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17511R。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予以冻结,金额以24.7万元为限。同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万元予以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载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成素
书 记 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