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藏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勍,总经理。
***与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2000元,已执行54256.65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