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金。

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奉明。

***与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18500.5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租金,并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