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金。
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奉明。
***与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18500.5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租金,并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