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复19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勍,职务不详。
复议申请人***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川0116执异81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与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案号为(2010)双流执字第1098号,执行标的为705820元。***于2012年11月6日向该院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执行局转交执行款7054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0)双流执字第109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08)双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是***与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没有关系。执行过程中,***以假《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法院和解结算,执行法院将***应收工程款支付给***不合法。执行法院以(2010)双流执字第1098号执行案件已结案为由驳回***的异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请求:1.撤销异议裁定;2.裁定***退还(2010)双流执字第1098号案件收取的案款70542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违约金923389.62元,共计1628809.62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执行法院(2010)双流执字第10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已于2010年11月终结,***于2019年11月才就该案执行案款的支付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已超出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期限,执行法院对***所提异议不予审查正确,所作异议裁定应予维持。***申请复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执异8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邱家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巧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