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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家财、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742号 原告:芦家财,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芦家财与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芦家财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家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家财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