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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065号 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P8M78C,住所地东平县***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东平县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7701529G,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