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065号
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P8M78C,住所地东平县***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东平县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7701529G,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东平县合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