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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1432号 原告**,女,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原告**,女,200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原告***,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770152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