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875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环沃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环沃勤置业有限公司、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首笔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5元、诉讼保全费1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