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星众恒(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环沃勤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875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环沃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环沃勤置业有限公司、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首笔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5元、诉讼保全费1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