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星众恒(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63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汶上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770152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