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63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汶上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军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770152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