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368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员工。
被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5895740H。
法定代表人:万**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3日以决定与被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8.00元,减半收取91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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