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5民初7618号 原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5895740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80FN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来公司)与被告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租金100万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二、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21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给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租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云阳县政府与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项目框架协议中要求江来公司(原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城投·伴***3号楼第1-4层装修后的办公室租赁乙方用于办公使用,由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承租,因该项目系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原告(合同甲方)按政府意见即时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办公(合同乙方)并由被告从2019年4月1日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甲乙双方自2019年1月10日起就办公室租赁具体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于2021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于2021年1月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经各方加盖公章生效。然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多次催收无果,构成严重违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计7个月的资金占用费105万元,但原告考虑到被告属于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原告就本案100万元租金拖欠7个月的资金占用费在本案中按约定资金占用费的20%主张21万元(合同约定的其余资金占用费另案主张)。 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云阳县人民政府与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项目系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9年4月1日,原告江来公司按照该项目框架协议的要求将其所有的城投.伴***3号楼第1-4层装修后,租赁给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用于办公使用。 2020年12月31日,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重庆江来集团发出《关于接洽世界村新能源汽车项目相关事宜的函》,主要内容:一是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使用的贵司位于伴***的办公用房不再使用。二是贵司位于黄岭场坪内的世界村新能源汽车项目临时施工用房不再使用,自行拆除。之后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江来公司。 2021年1月,原告江来公司(甲方)与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鉴于:云阳县政府与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项目框架协议中要求将来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城投·伴***3号楼第1-4层装修后的办公室租赁乙方用于办公使用,因该项目系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甲、乙双方自2019年1月10日起就办公室租赁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于2021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现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一、标的物基本情况。(一)标的物位置及面积。位于云阳县伴***3号楼1-4层,出租面积2976.2平方米。(二)标的物装修现状及专业管线情况。1.房屋装修现状:精装修。2.水、电、气接口等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通水、电、天然气。承租方在承租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二、租赁期限。租期1年(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三、承租用途。用于办公。四、标的物出租交付标准、时间和方式。(一)标准:以甲方通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二)时间:2019年4月1日。(三)方式:甲方将标的物钥匙交付给乙方即为交付完毕。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一)租金标准。租期1年总租金100万元(包干)(大写:壹佰万元整)。(二)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限。实行先使用后付租金的原则,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该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营业部;账号:XXX。六、其他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负责将标的物及移交的设施设备全部完好的返还给甲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七、违约责任。1.甲乙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2.若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八、争议、违约责任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告江来公司在出租人(甲方)处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世界村新能源汽车公司在承租人(乙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催交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金的函》,主要内容: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了《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赁合同》,该合同已生效。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司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元,但贵司至今未向我司支付,已构成违约。鉴于此,我**函告贵司如下:一、请贵司在接到本函后积极应对,务必在10日内将拖欠的租金100万元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我司。二、如贵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支付,我司下一步将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司追讨租金以及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届时可能造成贵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司诚信形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云园管委函〔2020〕126号、渝江来函〔2021〕60号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租赁原告房屋,双方于2021年1月才签订租赁合同,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订立的《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亦应当按约定支付租金。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城投·伴***3号楼第1-4层租赁合同》中约定“***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若一方延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现原告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1万元,以及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此后的违约金,仍明显过高,即使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坚持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在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损失之间寻找平衡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因原告在庭审中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具体损失的依据,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必然给原告带来资金占用损失,故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被告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停止实施案涉项目等实际情况,并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规定,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的违约金以未给付租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三倍(11.55%)计算,其中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68658.33元。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00万元,及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68658.33元,2021年1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6元,被告重庆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洋 书记员汪小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