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平云小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25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JP13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F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25480。 法定代表人:***。 广州平云小匠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14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XXX元及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起二年)。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调查,扣划保全冻结账户得款XXX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X**,因非首封且未实际扣押车辆,本案无法处置。此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地址无被执行人在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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