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民初113号
原告: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5GP031。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荣,湖南麓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华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389736776。
法定代表人:陈林峰。
原告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湖南仁建设备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天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颖媛
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