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林伟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7楼E座。

法定代表人:陈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9号郴州市福城海景商务酒店303-306房。

负责人:刘小华。

被执行人: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1号(郴州市交警三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刘显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贵华城项目部,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北路57号新贵华城三区3栋107号。

负责人:刘显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贵华城项目部执行一案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4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经过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查封其名下的位于郴州市南湖路新贵华城三期C区B栋402、3××号房产(预售证号:2019-0082)、C区A1、A2栋306号房产(预售证号:2018-0325),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到期时间为2024年8月11日。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819405.31元,截止到2021年8月25日止,尚有2819405.31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忠民

审 判 员 周 莹

审 判 员 唐勇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李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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