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0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小区52栋4单元1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奇龄,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彬,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与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及郑时六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土木公司承建的湖南省轻工业园长沙志宇电子科技厂房,被告***系被告土木公司的总经理及项目部经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20万元给被告作为合同信誉金。此后,因被告一直无法进场开工,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2013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月10日前将合同定金20万元全部归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于2016年年底前退还原告4万元,剩余款一直未退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定金1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五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建生、刘顺生对土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受理对被告土木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