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855号
原告: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地第5栋1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云,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青园小区52栋4单元103房。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易阳磊,系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奇龄,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彬,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公司)与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云,被告土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奇龄、苏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善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土木公司偿还上善公司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16万元;2.判令土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土木公司向上善公司出具委托函载明:由土木公司承建的邵阳上善?珑湖公馆项目,现委托上善公司支付该项目1、2、5、6号楼水电工程项目(罗立强),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土木公司承担责任。上善公司为平息纠纷,确保工程能正常施工,为土木公司垫付了116万工程款。后,上善公司向土木公司主张上述债权,土木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20)湘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建生、刘顺生对土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9)湘01破23-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担任土木公司管理人,易阳磊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刘建生、刘顺生对土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上善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时间在本院裁定受理土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后,故应驳回上善公司起诉。上善公司可向土木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