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50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唐盛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县委,男,该公司员工,住址。
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高家坡9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县。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作出(2019)豫0104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0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  袁凤巧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