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1460号
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县委,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高家坡**。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20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20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