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036号
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中小企业城二期标准工业厂房5栋3层(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Q7KG11。
法定代表人:张家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高家坡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12161224W。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柯尊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雅致
书 记 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