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87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红街建材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59082P。
法定代表人:张中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汇西街6号1号楼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76662C。
负责人:马飞。
被执行人: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高家坡**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2712161224W。
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阳,女,汉族,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汇西街****楼******。
本院在执行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长沙经阁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3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英
审判员  张小雨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