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5民初229号
原告: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1楼D号。
法定代表人:朱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来复镇同心街32号1单元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爽。
原告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德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国萍
书 记 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