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1楼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另案采取强制措施,或设置抵押,经过执行调解,申请人愿意等被执行人定计划逐渐清偿。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由申请人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勇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