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545号
起诉人: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1楼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机电安装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华西机电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国美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向华西机电安装公司支付安装款8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国美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支付违约金23,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国美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由华西机电安装公司向国美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提供安装电梯服务,安装款总金额为472,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国美公司福蟾滨城项目部尚拖欠安装款86,000元,华西机电安装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催收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之中,双方因电梯安装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双方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为华西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即提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鉴于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工程地不在成都市金牛区,故合同上述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