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1楼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1540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岷江东路交汇处天山南路二段17号A3幢2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164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03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成都市华西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82335元,至2019年6月25日均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603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