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初1231号
原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金华路1号西郊新村1幢。
法定代表人:王添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北路南岗堡4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玉,董事长。
第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长富家园30号店。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总经理。
原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于2020于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吴鸿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音音
书 记 员 黎 悦